一、强制性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都要按规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建立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专用性
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支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未被提取之前,职工不能实际占有,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按国家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运作,个人不能直接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
三、互助性
住房公积金具有储备和融通的特性,不管有房还是没房的在职职工,都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样可集中所有在职职工的力量,把个人较少的钱集中起来,形成一大笔住房资金,让没房子的职工可以通过利率低于商业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来购买自住住房,实现有房的人帮助无房的人,或者所有职工互相帮助,达到提高或者改善居住条件的目的。
四、保障性
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住房,并可通过安全运作实现保值增值,为职工较快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