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3-09-22  /  浏览:2504 次  /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健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及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严禁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建造)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普通住房。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第二套自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

购买第二套自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购买第二套房为豪华住宅、别墅、度假村的,不予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个人自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注明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审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六、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一年的,不能审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七、为有效防止骗提和骗贷行为,对骗提、骗贷的,经查核实,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并将其纳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记录,追回相关款项。

八、申请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双方的户口、工作单位和住房公积金均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本市购房,不审批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如申请人夫妻有一方(或其直系亲属)户口或工作单位在购房所在地,购买或新建自住住房的,则允许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九、申请人(指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户口、工作单位均在本市)购买非自住住房,不予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含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房贷款)。如职工夫妻有一方(或其直系亲属)户口或工作单位在购房所在地,购买或新建自住住房的,则允许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十、对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以缴存职工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购(建)房为依据;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次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为依据; 对购买第三套住房的认定,以缴存职工家庭已累计有二次或以上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为依据。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十二、购买或建造自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的确定:职工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夫妻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如购、建房需要,可在不超过抵押物价值70%的范围内,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具体到每宗贷款的最高额度要视贷款职工的偿还能力、购房价格以及抵押物价值等三种情况综合确定。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已审批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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